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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抢夺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8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抢夺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蒲某某现在海南省新康监狱服刑。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蒲某某为了弄钱购买毒品吸食,驾驶一辆黑色女式摩托车在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农场康之家药品超市门前路段,将被害人苏某某放置在裤子后面口袋内的一部VIVO牌手机抢走(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615元)。2018年8月5日,蒲某某在其三亚市天涯区**村的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蒲某某处扣押到黑色女式摩托车一辆,VIVO牌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女式摩托车一辆,VIVO牌手机一部(照片);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2018)琼0271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情况说明、视频监控截图;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朱捷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海南省新康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财物VIVO手机一部已经返还被害人苏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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