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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91********,仡佬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县,住贵州省********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2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龙某达(已起诉)带着陈某德、夏某聪、吕某楷、何某兵、李某雷、龙某勇、龙某丰(均已起诉)、被告人蒲某某等人自2019年5月起至今先后在南昌、高安等地组建工作室招募工作人员、购买微信号,手机及电话卡号,制定公司规章制度。龙某达都是要求手下的工作人员通过冒充“火币网”客服拨打受害人的电话,然后以投资为由与受害人电话联系,引导对方添加微信,并将受害人拉进龙某达等人创建的微信群聊中,蒲某某、陈某德为龙某达团队的组长。等受害人进入他们自创的群中,龙某达等人就会邀请所谓的“老师”来上直播课,蒲某某、陈某德则通过收购的微信号冒充水军、助理、“老师”号在群中炒群,在群中烘托气氛,之后陈某德等人负责向受害人介绍在平台上投资数字货币的业务,该平台为虚拟平台,都是龙某达找的平台。2019年5月份至今,龙某达在每次做完之后,都会给蒲某某、陈某德等人以现金的方式发放工资。蒲某某共参与了五轮,这五轮蒲某某共获利11000元左右,具体如下:

一、2019年5月份左右,龙某达带着陈某德、夏某聪、蒲某某等人在南昌市高新区紫阳明珠一楼房通过冒充“火币网”客服进行诈骗。龙某达会给工作人员规定每天的任务,工作时间从早上9点到晚上9点,每天平均至少拨打100多个电话,至少添加5个客户的微信。龙某达会提前买好工作用的手机和拨打电话的电话卡,加微信的流量卡,之后会给每人分两部手机,一部用来拨打电话,一部用来加微信,同时会给工作人员一页话术单,话术单的内容就是首先介绍自己是“火币网”,是否对火币感兴趣。如果被害人对火币感兴趣,这些工作人员就会将已创建好的微信群让受害人进群,进群之后龙某达会安排所谓的专业“老师”来给群中的受害人讲课,听完课之后陈某德等人就会在群中发一个投资的FOB平台的二维码或链接,群中的受害人就会下载注册这个平台,最终在这个平台上进行投资,而这个FOB平台就是龙某达等人自己找的平台。这样工作期一般都是一个月左右,大约前半个月通过打电话拉客户,后半个月就通过讲课拉人在平台上进行投资。龙某达会按照每个工作人员添加的微信客户投资金额的亏损额进行发放工资,底薪每人三千。以上人员这一轮领到3000元到2万元不等的工资,工资都是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发放。蒲某某在这轮打了1000个左右电话,加了120个左右微信,得了3700元工资。

二、2019年7、8月份,龙某达带着蒲某某、陈某德、龙某勇、夏某聪、吕某楷、李某雷等人在南昌市高新区紫阳明珠一楼房通过冒充“火币网”客服进行诈骗。龙某达会给工作人员下发任务,每人每天平均至少拨打100个电话,添加至少5个客户的微信,工作时间从早上9点到晚上9点。龙某达会提前准备好工作用的手机和电话卡,加微信用的流量卡,冒充“火币网”客服的话术,之后会给工作人员提供两部手机,一部用来拨打电话,一部用来添加微信客户。在拨打完电话之后,龙某达会提供微信群给陈某德等人来拉微信客户进群,在群中陈某德会发龙某达提供的听课链接给群中的客户,客户就通过链接进入所谓专业“老师”的直播间,然后“老师”会在直播间推广FOB平台,从而诱骗客户在平台上进行投资,通过老师带单,同时操作后台控制受害人在平台上投资的钱,然后将受害人在平台上投资亏损,从而获利。这样工作期一般都是一个月左右,大约前半个月通过打电话拉客户,后半个月就通过讲课拉人在平台上进行投资。龙某达会按照每个工作人员添加的微信客户数量及其添加客户投资金额的亏损额按比例进行发放工资,底薪每人三千。以上人员这一轮领到3000元到2万元不等的工资,工资都是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发放。蒲某某在这轮打了7、800个电话,加了80多个微信,得了2000元工资。

三、2019年9、10月份,龙某达带着蒲某某、陈某德、龙某勇、龙某丰、吕某楷、夏某聪、李某雷等人在南昌市青山湖紫阳大道泰豪工业园一楼房通过冒充“火币网”客服进行诈骗。龙某达按照之前的工作模式进行诈骗,每天会给工作人员安排任务,工作时间从早上9点到晚上9点,每天平均至少拨打100多个电话,至少添加5个客户的微信。龙某达将会提前准备好工作用的手机和电话卡,加微信用的流量卡,冒充“火币网”客服的话术,之后会给工作人员提供两部手机,一部用来拨打电话,一部用来添加微信客户。将客户拉入微信群聊后依然诱导客户在被告人提供的FOB平台上进行投资,等到了一定的时候龙某达等人就会通过老师带单、控制后台将投资人的钱给亏损掉,最终达到获利的目的。这一轮下来,龙某达给以上工作人员每人发放3000元到4万元不等的工资,工资发放还是以现金的方式。蒲某某在这轮打了700个左右电话,加了50个左右的微信,得了4000元工资。

四、2019年12月份左右,龙某达带着蒲某某、陈某德、龙某勇、龙某丰、夏某聪、李某雷、吕某楷等人在南昌市高新区苹果酒店一楼房内通过冒充“火币网”客服进行诈骗。工作模式都是每天拨打电话,工作用的手机和电话卡,加微信用的流量卡,冒充“火币网”客服的话术都是被告人龙某达提供,工作人员打完电话会就会让客户加微信,之后拉进创建好的工作群,然后推荐直播课,诱骗人员在被告人提供的FOB平台上进行投资,被告人龙某达等人就会通过老师带单、控制后台来让投资人员来亏损,从而达到获利的目的。这轮之后,龙某达给以上工作人员发放了3千元到3万元不等的工资,都是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发放。蒲某某在这轮打了400个左右电话,加了30多个微信,因借了龙某达钱,没有开口问工资。

五、2020年3月份左右,龙某达带着蒲某某、陈某德、龙某勇、夏某聪、李某雷、吕某楷、何某兵等人在高安市九号公馆旁边一出租屋三楼内通过冒充“火币网”客服进行诈骗。工作模式还是和之前一样,这次工作人员每天平均拨打的电话量至少100个,每天至少添加的微信达到10个以上。工作用的手机和电话卡,加微信用的流量卡,冒充“火币网”客服的话术都是龙某达提供。等客户加了微信后工作人员就推荐直播课,诱骗人员在被告人提供的FOB平台上进行投资。等客户在这个平台上投资后,龙某达等人就会通过老师带单、控制平台的后台使得对方投资的钱亏损,从而达到获利目的。在今年4月份底左右,龙某达由于所找的FOB平台关闭,遂又找了一个名为KBNEX的投资平台,实际上都是进行诈骗活动。这一轮龙某达给以上员工发放了3千元到3万元不等的工资,工资都是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发放。蒲某某在这轮打了700多个电话,加了60多个微信,得了2000元工资,还有2000元工资龙某达还没来得及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3、指认、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在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通过拉人、建微信群出卖给上家的方式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蒲某某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作用较小,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军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蒲某某现被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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