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041992********,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游仙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蒲某某于2019年3月租用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后分别于同年6月19日凌晨、6月29日晚、7月14日晚先后三次,与王某某在其租房内共同吸食从他人处购买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在其租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东升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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