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3********,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蒲某某在其位于本市**小区**栋**楼**号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韩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兰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蒲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韩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蒲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蒲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宋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兰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蒲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韩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蒲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润枫
检察官助理:张 靖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联系方式1868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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