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051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城**栋**(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2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1时,被告人蒲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城**栋**的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吸食由石峰等人提供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当日晚22时许,蒲某某、石峰等人吸食完毒品准备离开时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经现场尿液检测,蒲某某及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自愿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尿检材料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自愿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萍
检察官助理 吴博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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