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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蒲某某,绰号“小李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安置房**栋**。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蒲某某在重庆市云阳县******安置房**栋**的自己家中容留吴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多人吸食毒品。

2019年10月28日17时20分,被告人蒲某某在云阳县安置房11号楼楼梯口被云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平宇

2020年 4月19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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