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号。因盗窃行为,于2011年1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蒲某某在武都区城关镇滨河市场城关镇滨河市场闲转时,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尾随李某某并用左手在其左侧上衣口袋其左侧上衣口袋内盗得红色vivoNEX手机一部。经武都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蒲某某所盗手机认定价格为2520元。后所盗手机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视频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累犯,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丽宁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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