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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晚,被告人蒲某某和朋友在通江县广纳镇街道“滨江味府”饭店吃晚饭,其间有饮酒。晚饭结束后,蒲某某驾驶川Y*****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通江县广纳镇通西北路往通西南路方向行驶。20时08分,当该车行驶至广纳镇街道十字路口时与相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经通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蒲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蒲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母清源

检察官助理:张智慧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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