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大道**号。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9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警支队决定罚款人民币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酒后驾驶浙BR****号小型面包车,当其沿灌云县龙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众中式快餐店门口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蒲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飚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16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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