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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6********,汉族, 小学文化,家住陕西省宁强县**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8月20日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被宁强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已执行)、被宁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罚款人民币2700元(未执行)。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蒲某某勤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汽车,行驶至烈阳公路代家坝鑫隆修理厂门前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陕F5513R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蒲某某驾车逃逸。次日凌晨0时许,蒲某某到宁强县公安局代家坝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蒲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327.07mg/100ml。经交管部门认定,蒲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赔付了陕F5513R号车车主2600元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勘验、指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蒲某某具有以下从重处罚情节: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2.其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3.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故应对蒲某某从重处罚。蒲某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自首。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军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宁强县**镇**村**组62号;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1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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