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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4********,小学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环保有限公司职工,住长宁县**镇**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1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凌晨左右,被告人蒲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酒后驾驶川******二轮摩托车从长宁镇小广场(小地名)小乔龙虾店往长宁镇龙湾半岛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长宁镇泽鸿路黄桷庄(小地名)路段处时,被长宁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5月29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案发当日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宏风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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