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高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南充市嘉陵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蒲某某在友豪国际与朋友吃饭,期间饮用了啤酒。20时39分许,蒲某某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永丰路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议测试,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蒲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龙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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