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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4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四川省广安市**县**镇**村**组**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9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蒲某某与他人在中牟县**街与**路交叉口一饭店吃饭饮酒后,于当日21时49分许驾驶渝D*****号小型普通汽车上路行驶,当其沿中牟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街与**路交叉口处时,被中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蒲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8.9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蒲某某供述;4、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蒲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胜麦

   检察官助理 陈丽娜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蒲某某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县**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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