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县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街**号,现住陇县**镇**苑**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饮酒后驾驶陕C3S3**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陇县尚德酒店出发,沿东大街、南街、212省道、西关街等路段行驶,后驶入景福宾馆停车场时经举报被交警查获。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22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蒲某某供述和辩解;
4.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忠亭
检察官助理 范 玮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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