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8********,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白云区**镇**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我院交办。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大道与飞山街交叉口10米路段时,先后与蒋某某驾驶的贵A****1号小型轿车及王某某驾驶的贵A****2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三车受损;民警在对该起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发现蒲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蒲某某拒绝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蒲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4.7mg/100m1,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认定,被告人蒲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已对蒋某某、王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
3.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蒋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洁
检察官助理 吴雲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02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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