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569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现住晋江市**镇**工业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0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内坑镇**村路段碰撞到行人谢某某。被告人蒲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蒲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谢才义无责任。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蒲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照片等;
2.书证:现场笔录、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工作说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省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吴鸿瑜
检察员:谢德兴
2019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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