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300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居委会**居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4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20年11月13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蒲某某与其朋友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独自驾驶琼E2****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泓洋路由东向西逆行时,与席某某驾驶的琼A0****银白色雪铁龙小型轿车(车主系靖某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蒲某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安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现场勘查中民警发现被告人蒲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2020年11月14日00时25分,依法传唤被告人蒲某某去洋浦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同年11月16日民警将被告人蒲某某血样送至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蒲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2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蒲某某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及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口吹酒精测试单、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笔录、口头起诉状等;
2.证人证言:证人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24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冠群
检察官助理:高 远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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