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1194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

身份证号码21088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9月23日释放,2019年9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0时许, 被告人蒲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8号轿车沿西线街由东向西行驶时,碰撞同向翟某某驾驶的晋A****6帝豪牌小型轿车后向西逃逸,行驶到西线街普国路东侧路段时,追尾碰撞王某某驾驶的晋A****2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后又碰撞路边停放的晋A****1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和晋A****L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造成五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交警万柏林二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蒲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69.2mg/100ml,随后经采集嫌疑人蒲某某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浓度含量检测,结果为189.67mg/100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蒲某某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已全部赔偿被撞车辆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察笔录、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松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63688****、1390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和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