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酒后驾驶川******小型面包车在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酒业园区五期项目工地内道路上行驶,前车轮滑到路边沟里,蒲某某下车查看时与现场雨污分流施工人员发生冲突,现场施工人员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蒲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于当日22时许将蒲某某带至江阳区黄舣镇黄舣卫生院抽血备检,经检验,案发时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森林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0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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