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00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街**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蒲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甘河路河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蒲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辉英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街**街**号,联系电话:1322929****。
2.卷宗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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