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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蒲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02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在本市雁塔区**路**小区**号楼**室。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时5分,被告人蒲某某酒后驾驶陕******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本市沿南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徐记海鲜酒楼”门前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机构检测,蒲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80.1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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