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1767号
被告人蒲勇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河溪镇扶农村6组60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仪陇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同年12月26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勇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蒲勇兰驾驶川A5AU75号小型轿车从仪陇县新政镇沿国道G245向复兴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双胜镇路段处撞向道路边六名行人,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龚某某、许某某、彭某某、阳某某、刘某某受伤,同日被害人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2月22日被害人龚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蒲勇兰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身体遭受巨大钝性机械性暴力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刘某某身体遭受巨大钝性机械性暴力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与腹膜巨大血肿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龚某某在自身患有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基础上,因严重车祸损伤并发肺部感染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害人阳某某、许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彭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蒲勇兰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20和110电话,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勇兰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勇兰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武
检察官助理:蒲顺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蒲勇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13785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散页材料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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