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西宁市****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村**社**号,现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民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3日交办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于同年11月25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其间,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驾驶青******“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城中区**路无名道路由东向西驶入**路向南左转弯通行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符某某、陈某甲相撞,致符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青警院司鉴中心(2020)法病鉴字第4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符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闭合性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申请,自愿放弃对陈某甲的伤情鉴定。经西宁市公安局交通支队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蒲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符某某、陈某甲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蒲某某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并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青警院司鉴中心(2020)法病鉴字第4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西宁市公安局交通支队二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行车记录仪的监控;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起,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蒲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如在审判阶段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善中
检察官助理:魏建青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证人名单各壹份
4.光盘贰张;
5.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