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二部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蒲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现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室。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9时53分许,被告人蒲某某驾驶上海1449925电动自行车沿金山区金山卫镇农建村9组东西向无名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昊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门口处,因避让前方同向违法停车的沪******小型普通客车占道,遂向左驶至道路中心处时,遇被害人任某乙(男,48岁,四川省盐亭县人)超速驾驶上海6915570电动自行车沿该水泥路由东向西未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至此,发生了两电动自行车相撞,任某乙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驾车逃逸。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蒲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任某甲证言,证实2019年10月17日19时多,其父亲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证人淳道斌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17日19时53分许,其将一辆沪******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本市金山卫镇农建9组昊丰混凝土公司门口东面的事实。
3.被害人家属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任某乙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血液中乙醇浓度0.39mg/ml。
4.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视听资料目录、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视听资料说明书及视听光盘一张,证实监控摄像拍摄到的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悬挂上海6915570两轮电动自行车号牌旭申电驱动两轮车相关安全装置的功能有效。悬挂上海1449925两轮电动自行车号牌新大洲派乐电驱动两轮车相关安全装置的功能有效。悬挂上海1449925两轮电动自行车与悬挂上海6915570两轮电动自行车左侧前部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证实悬挂上海6915570两轮电动自行车碰撞前的速度为27km/h。悬挂上海1449925两轮电动自行车碰撞前的速度为9km/h。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任某乙的检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0.39mg/ml。
6.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关于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蒲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证人淳道斌承担次要责任。
7.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具体方位及现场具体情况。
8.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蒲某某、被害人任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及证人淳道斌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证实涉案车辆情况并在案发后车辆被公安机关扣留。
9.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蒲某某的到案经过。
11.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蒲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12.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蒲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萍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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