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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周某某抢劫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我院批准,由利州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我院批准,由利州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蒲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蒲某某用事先准备好口罩、鸭舌帽子、砍刀,对停放在广元市利州区**大桥桥头西侧100米的土坝处的车辆内的被害人杨某某和汪某某实施抢劫,被害人杨某某反抗时,被告人周某某用刀将被害人杨某某手指被刺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后被告人蒲某某强行将被害人汪某某手机微信内1000元转账至被告人周某某微信账户(昵称为“雄鹰”),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周某某抢劫的人民币1000元转至另一个微信号“从头再来”,赃款已被两人挥霍。

1.物证:作案工具尖刀等扣押笔录;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林

2019年12月29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蒲某某现被关押在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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