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51981********,藏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九寨沟县,住九寨沟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2月3日被九寨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5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九寨沟县,住九寨沟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2月3日被九寨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寨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蒲某某、侯某某、方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将九寨沟县漳扎镇政务中心三楼办公室内两台空调盗走,一台放于九寨沟县城**小区蒲某某家中,另一台放于九寨沟县城**镇**路侯某某家中。经九寨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2台型号为KFR-50LW/23XDA32立式海尔空调价格为6678元人民币。被告人蒲某某、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6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蒲某某、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侯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辜惠涓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蒲某某、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页材料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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