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址及住址:贵州省思南县***镇**村**。曾因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址及住址:贵州省思南县**镇**村**, 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8时许,严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凯美瑞小汽车搭载被告人蒲某某、何某某和赵某某(另案处理)窜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马岳村委会万邦鞋厂宿舍门口,随后蒲某某、何某某、赵某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在确定被害人卢某某为作案目标后,蒲某某故意在卢某某面前掉了一沓现金,然后由赵某某捡到该沓现金后,约同何某某及卢某某到附近偏僻处商量分钱。随后蒲某某返回找到卢某某等三人,以查证三人是否有捡到其掉的钱为由要求检查卢某某的手机,偷窥到卢某某的手机密码并骗取了卢某某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333元),然后蒲某某、何某某、赵某某持卢某某的手机逃离现场并乘坐严某某的汽车离开。途中,使用被害人卢某某的手机将手机微信零钱以及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共取现20990元。破案后起回18800元人民币发还给被害人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卢某某陈述;
3.同案人赵某某、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蒲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何某某漠视国家法律,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蒲某某、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东辉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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