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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但某某、安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97********,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

被告人但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96********,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思南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98********,仡佬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

被告人蒲某某、但某某、安某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9月10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等三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蒲某某等三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5月份、6月份被告人蒲某某、但某某、安某某分别在“阿某某”、网友、“龙某某”的安排下到了缅甸务工。蒲某某等三人先后来到缅甸邦康同一家饭店打工时,因待遇不好,8月24日蒲某某等三人商量决定回中国,并找到一个组织偷越回中国的微信名为“黄某某”的贵州男子,由蒲某某通过支付宝向“黄某某”支付了三人非法入境的费用人民币11000元。2020年8月26日23时许在“黄某某”的安排下,蒲某某等三人乘坐不同车辆及在带路人的带领下徒步走到孟连县**镇**水库公路段时被**边境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蒲某某等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路线图、查获手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及出入境记录查询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与手机信息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光盘9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蒲某某等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但某某、安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等三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等三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蒲某某等三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亚金

检察官助理:吴丹萍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等三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碟、起诉书1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本案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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