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蒲德宝,曾用名:蒲贾宝,男,生于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阆中人,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2003年1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吸毒人员饶某某(已判),并约定向其贩卖冰毒,后蒲某某安排“贱人”(另案处理)在阆中市多维小学门外将24.8克冰毒送给饶某某,3月9日凌晨,蒲某某通过微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蒲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地铁站A出口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共计24.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润枫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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