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9********,汉族,“*甲”船船主,小学文化,户籍在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暂住本市**镇**路**弄**号**室。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81********,汉族,“*甲”船驾驶员,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路**号**号楼**室。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蒲某某系“*甲”船船主,被告人胡某某系蒲某某招募的“*甲”船驾驶员,2020年6月7日胡某某同蒲某某二人从长兴岛登上“*甲”船,2020年6月9日胡某某在明知所驾船舶为非法改装船只且明知所运柴油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根据蒲某某指令将“*甲”船开到长江上海段水域509航标处,随后蒲某某命令胡某某驾驶“*甲”船驶向目标海船过驳柴油。“*甲”船此次过驳油品经中国检验集团认证符合车用柴油(V)中-10号的相关指标要求,共计282.554公吨,合计价值人民币1,486,234.04元,在进口环节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31,672.31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涉案船舶上被人赃俱获,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蒲某某被抓获归案。
2020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蒲某某伙同庞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在“*乙”船上从海船上过驳柴油222.969公吨,后于次日凌晨,在长江上海段吴淞口水域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成品油符合车用柴油(V)中-10号的相关指标要求,价值人民币117,727,6.32元,在进口环节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99,244.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庞某某、李某某、蒲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等;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品质证书、重量证书、价格认定、海关核算证明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户籍资料、判决书等书证;4.被告人蒲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蒲某某在“*甲船”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在其他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张辉
检察官助理 郭雯婧
2020 年 10 月 14 日
附件:
1.被告人蒲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上海黄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份、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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