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蒲建华,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2月10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2月21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蒲建华2012年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2018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建华涉嫌贩卖毒品罪,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13时许,吸毒人员马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蒲建华求购毒品。两人在约定的顺庆区大西街,马某某交给蒲建华100元人民币,蒲建华交给马某某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从马某某处查获一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0.1克,经鉴定其中含有海洛因成分。本案系控制下交易,100元毒资由公安机关提供并在案发后收回。
上述事实有到案说明、鉴定结论、判决书、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2月19日在值班律师余晓霞在场提供法律帮助情况下,被告人蒲建华具结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建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蒲建华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有两次犯罪前科、有吸毒劣迹、认罪认罚、零包贩毒、控制下交易等量刑情节,建议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蒲建华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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