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284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90021970********,四川省江油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4月、5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戒毒2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3年8月、2007年11月、2012年4日、2014年8月、2017年10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9个月、拘役4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019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蒲某某使用塑料片将江油市**小区**栋**楼**号袁某某家房门打开,进入室内盗窃戒指一枚,后以500元价格销赃至罗某某处。经鉴定,案发现场衣柜抽屉内提取指纹与蒲某某右手中指一致。案发后蒲某某赔偿被害人1800元,并取得了谅解。另蒲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蒲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辉俊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蒲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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