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S****男式跨骑摩托车在三亚市大东海海花路伺机作案。当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带其女儿在海花路人行道上行走时,蒲某某将摩托车停放在被害人行走前方的路边,随后继续观察被害人,并靠近被害人身后行走。当被害人走到摩托车停放处时,蒲某某从被害人身后伸手将被害人所背的银色背包拉链拉开,将背包内一部OPPO R11S手机和一部OPPO A5手机盗走。得手后,蒲某某随即驾驶其摩托车离开现场。被告人蒲某某将两部手机销赃所得人民币900元。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134元。
2019年9月7日,公安机关在三亚市吉阳区临春村小学对面将被告人蒲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等;2.书证: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车辆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被害人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蒲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苏经纶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涉案财物摩托车(车牌号琼BS****)现存放于大东海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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