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顺庆区**街**号**栋**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6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蒲某某200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零时许,被告人蒲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COCO香江住宅小区,分别攀爬进入到被害人向某某家中盗窃数百元现金、被害人蒲某某家中盗窃少量现金、被害人龚某某家中盗窃4000余元现金,蒲某某在三被害人家中共计盗取现金4300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报案记录、监控录像、扣押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蒲某某系累犯、有3次盗窃前科、入室盗窃三户、涉案金额4300余元、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年5个月、罚金3000元至5000元内判处被告人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军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1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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