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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华某、马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蒲华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组。1990年11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4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号**栋**单元**号。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华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16日、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21 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7日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蒲华某、马某某经共谋后,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水文队附近的车棚内盗走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棕色电瓶车。

2019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蒲华某、马某某经共谋后,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金地二期小区内盗走被害人朱某某的电瓶车电瓶。

2019年10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蒲华某、马某某经共谋后,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丽景东湖2期小区车棚内盗走被害人何某某、肖某某电瓶车内的电瓶。当日17时许,被告人蒲华某、马某某二人再次来到丽景东湖小区实施盗窃时被群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华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华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蒲华某、马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蒲华某、马某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蒲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娟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蒲华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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