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蒲某全,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部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1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被告人蒲某全因无收入来源,在南部县人民医院大南街住院部及嘉陵分院住院部,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先后六次盗窃了被害人汪某某、黄某某、范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张某甲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全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全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蒲某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洪
检察官助理:张 萍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询问笔录壹份、情况说明壹份、刑事判决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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