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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蒯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蒯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59********,彝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强奸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由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沾益区看守所。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蒯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蒯某某在曲靖市沾益区**乡**村委**村老鸦窟洞山上,强行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陆某某发生性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3.证人朱某甲、朱某乙友、张某某、舒某某、朱某乙、李某友的证言;4.被害人陆某某陈述;5.被告人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与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蒯某某以威胁方式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冬花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蒯某某羁押于曲靖市沾益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碟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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