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11993********,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镇**村**屯**号。2013年9月12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6月15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9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蒙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2020年5月15日18时30分许,蒙某某去到本市黄江镇建安路1号馋猫烤吧,偷走被害人段某某放在门口桌子上的一部华为牌COR-AL10黑色手机(价值835.2元)。随后,蒙某某用该手机去附近便利店通过微信付款码套现的方式继续盗窃了段某某账户里的1020元。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无视国法,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12月8日
附:
被告人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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