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84号
被告人蒙海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88********,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里乡**里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海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蒙海龙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于2020年5月20日凌晨2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村**公寓门前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8.82元)。盗窃得手后被告人蒙海龙将盗窃来的电动车带回东莞市石碣镇。被害人陈某某当日7发现被盗并报案。被告人蒙海龙于同年5月22日被抓获归案,被盗电动车被当场缴回,案发后已发还给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蒙海龙对其涉嫌盗窃一事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海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海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丽香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2册;
3、建议速裁程序;
4、已电话询问被害人,被害人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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