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号
被告人蒙某甲,曾用名蒙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8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那坡县**镇**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以没有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月23日由那坡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蒙某甲在那坡县城北市**内等老板帮忙宰鸡鸭的过程中,看到摊位前面的一张方形木桌上摆放一部OPPOR17手机、一个充电宝,便起了贪念想将手机占为己有。待老板宰好鸭子拿给其后,趁两位老板和周围的客人不注意便将放在桌面上的OPPOR17手机放进其之前买菜装菜的塑料袋子内藏好,后提着袋子匆匆离开菜市场返回家中。被告人蒙某甲于2020年3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讯,被告人蒙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广西那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OPPOR17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贰仟零陆拾叁元整(¥2063元)。已被那坡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进行物价鉴定后已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
2020年5月20日
附:
1、案件原卷一册随文移送。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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