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林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8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蒙某甲在未经益将国有林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钟某某到益将国有林场所属的“耙泥脑”山场盗伐苦槠树。不久,钟某某砍倒一棵蓄积为2.7494立方米的苦槠树后,因害怕被发现便不肯继续帮蒙某甲盗伐林木。之后,蒙某甲便雇请蒙某乙(另案处理)到“耙泥脑”山场盗伐苦槠树。蒙某乙到“耙泥脑”山场后,发现山场内除了钟某某砍倒的那棵蓄积为2.7494立方米的苦槠树外,还有一棵蓄积为1.2782立方米的苦槠树也被砍倒。接着,蒙某乙便将这两棵已经伐倒的苦槠树截成原木。之后,蒙某乙明知“耙泥脑”山场的树木属于益将国有林场,仍然找了两棵苦槠树并伐倒截成原木,总蓄积为1.7812立方米。不久,蒙某乙在准备将4颗苦槠树的原木运出山场过程中被发现,于是便离开了山场。后经鉴定,被盗伐的4颗苦槠树材积共2.9044立方米,折蓄积共5.8088立方米。案发后,蒙某甲、蒙某乙赔偿了12000元人民币给益将国有林场,取得了益将国有林场的谅解。
被告人蒙某甲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文件清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被盗伐苦槠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谅解书、收款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何某甲、刘某某、何某乙、朱某某、李某某、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蒙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有限公司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森林,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浩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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