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蒙某甲与受害人蒙某乙在桂平市**镇**村**屯因土地问题引发争吵,后两人持棍棒互殴,造成蒙某乙右胸部第8、9肋骨骨折、右手第2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蒙某乙右胸部、右手两处骨折均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人蒙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某、覃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甲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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