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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198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顺庆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9时许,被告人蒙某甲与其兄蒙某乙在南充市嘉陵区陈寿路兰桂坊外安装水管,期间因安装水管损坏路面修复问题与陈寿路改造项目施工人员发生争吵和抓扯。在争吵抓扯过程中,蒙某甲因被打不服气,采取用脚回击的方式进行踩踢,导致倒地的杨某某左腿髌骨粉碎性骨折。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左腿髌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2879****。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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