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74********,水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上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蒙某甲到三都县**镇**村**组被害人蒙某某(17岁)家中的卧室,抓住在睡觉中被害人蒙某某的手,然后用绳子捆住压在床上。被害人极力反抗,用镜子打被告人,但最终还是被被告人控制。被告人将被害人双手用事先准备的毛线带捆绑,用被害人的围巾、衣服等将被害人双脚捆绑,用被害人丝袜套住头后并用衣服盖住,就在房间翻找财物。无果,就逼问被害人钱放在哪里?被害人被迫告知钱在手机。于是,被告人蒙某甲便抢走被害人一部oppo牌k1型手机,并威胁索要得手机开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最后还从被害人挎包里翻找得30多元钱才逃离现场。26日,被告人蒙某甲使用被害人手机消费共计2030元。经价格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8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有绿色手套、紫色毛线带等;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3.证人潘某甲、韦某某、潘某乙、覃某某等9人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蒙某某陈述;
5.被告人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暴力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蒙淑琴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蒙某甲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公诉卷一册、光盘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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