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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71********,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镇**村**组,现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村**号。曾因犯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3日、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蒙某甲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到其弟弟蒙某乙位于浦城县**村**厂的住处吃饭,席间饮用二两白酒。19时30分许,被告人蒙某甲吃完饭后,从其弟弟家驾车出发,欲返回其**村**23号的住处,途经205国道1912km+250m路段时,撞到路中央隔离带致头部受伤晕厥在地。浦城县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后,出警到达事故现场,将被告人蒙某甲带至浦城县医院救治,并依法抽取血样送检。

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蒙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蒙某甲户籍证明、蒙某甲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蒙某甲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蒙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人蒙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益宏

检察官助理:陈炜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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