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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甲、蒙某甲等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蒙少琨,绰号“阿五、五弟”,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蒙少琨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蒙少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蒙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蒙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街**号。被告人蒙某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少琨、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蒙少琨、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由被告人蒙少琨负责诈骗所得钱款的提取,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负责冒充学生及学校老师,通过添加学生家长QQ号,谎称需参加学校举办的清华大学培训班,并以收取报名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181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蒙少琨、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48000元。

2.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蒙少琨、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96000元。

3.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蒙少琨、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苗某某人民币32000元。

4.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蒙少琨、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苗某某、张某甲、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蒙少琨、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的供述;

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少琨、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蒙少琨、蒙某乙、蒙某丙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蒙少琨、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蒙少琨、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蒙少琨、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现均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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