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76********,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街**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蒙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81********,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街**村**组**号。曾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02年11月15日被贵州省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3年12月13日解除劳动教养。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邀约他人出资,承包凯里市**街道**村**组**林地,欲发展种养殖场。2014年,蒙某甲、蒙某乙在没有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雇人修筑上山道路,将此处林地改变为弃土场,期间,陆续有工程车辆前来倾倒渣土。2017年下半年,蒙某甲、蒙某乙为改善弃土场经营状况,重新拓宽上山道路,之后大量工程车辆前来倾倒渣土。2018年5月24日,相关行政机关发现该处林地被破坏即报警处置。被蒙某甲、蒙某乙非法占用的**土地,经凯里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造成林地毁坏面积47.4亩,数量较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荒山承包协议书、林权证明、凯里市林业局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林地等农用地的管理制度,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旭东、朱凯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蒙某甲现在家,电话1528527****;被告人蒙某乙现在家,电话15685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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