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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甲、蒙某乙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壮族自治区**镇**村**号。

被告人蒙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号。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在广西宜州**公园,利用先前非法获取的非实名制手机及有关学生个人信息资料,冒用该学生的名义向其家长发送短信,称自己的手机因不小心落水无法使用,现借用他人手机,向家长告称,现学校与外国名校组织培训,需要缴纳人民56000元的培训费用,自己想参加培训,要求家长将钱打到周老师的账号。然后被告人蒙某乙又扮演周老师,用手机以周老师的名义与被害人通话,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成功骗取了河南省郑州市受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6000元。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诈骗成功后通过电话联系“车手”(在逃)到银行取款,“车手”取款并抽取30%的提成后,将剩余诈骗所得人民币39200元交给被告人蒙某甲,由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两人平分诈骗所用并用于挥霍。

2、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于12月25日在桂平市**纪念碑游玩时,又利用同样手法成功诈骗了一名河南郑州家长王某某人民币56000元,诈骗成功后,被告人蒙某甲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56000元转账到“车手”账户,被“车手”取走,次日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在桂平城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有珍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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