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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甲、姚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201131986********,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号,现住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被告人蒙某甲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7月7日在王武监狱服刑后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莫三、小春、三哥,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姚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蒙某甲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玩具枪、绳索以及一把砍刀,邀约姚某某、蒙某乙(在逃)一起来到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渔安新城**栋**楼**号蒙某甲前女友杨某某家门口进行敲门并实施威胁,后利用砍刀抵住前来开门的杨某某继父林某某,强行进入林某某的家中,严重影响林某某的正常生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公安机关查获姚某某、蒙某甲用于作案的汽油、玩具枪、绳索、砍刀等工具(照片形式)

2.书证:被告人姚某某、蒙某甲的户籍信息;尿检报告书;到案情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前科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蒙某甲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被害人林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蒙某甲携带凶器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甲系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蒙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大国

                                               检察官助理 刘海波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姚某某、蒙某甲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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