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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街**路**里**号楼**门**号。2000年12月2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31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6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9月12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1月2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26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8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蒙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后,于2019年9月17日16时许在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御和新苑小区内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手包内查获白色可疑晶体一袋,从其驾驶的车牌号为津R****3的白色捷达轿车内查获白色可疑晶体五袋。经依法鉴定,上述六袋白色可疑晶体中,其中五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0.19克。

案发后,被告人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主体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蒲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物证鉴定所指纹鉴定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取样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协查情况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  宁

检察官助理:李红雨

2020年3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证据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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